从青岛港骗贷案看仓储融资的风险控制
2014年6月,青岛德正资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下称德正)在青岛港的仓储融资经常出现债权人,近20家中外银行陷于其中,风险子母多达人民币160亿元(下称德正案)。这是时隔2013年上海地区钢贸企业大规模信贷债权人后的又一起根本性贸易融资债权人事件。屡屡的信贷债权人造成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的寒冬。
本文企图从仓储融资的法律关系应从,分析德正案风险愈演愈烈的原因,并明确提出风险掌控的建议。本文没考虑到德正案中有可能牵涉到的金融诈骗等方面的刑事法律因素。 一、仓储融资及其交易结构 仓储融资(warehousefinancing),是基于仓库中的仓储物而展开的融资。仓储物一般是市场价值比较较高的原材料或者产品,例如矿石、钢材、铝锭等大宗商品。
仓储融资的基础是仓储物的价值,借款人不必须获取其他借贷五品,所以也被称作结构化商品融资。仓储融资经过多年发展早已沦为一种广泛而且成熟期的大宗商品贸易融资方式。
仓储融资中一般牵涉到三个当事方,即银行、借款人和仓储公司。 二、德正案中的风险因素 德正案的风险愈演愈烈有诸多因素联合起到。根据对公开发表信息的分析,我们指出德正案风险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项: 1.仓储物被反复质押 据媒体报道,德正案东窗事发是因为其全资子公司德诚矿业将一批矿石货品存于一家仓库,却从有所不同仓储公司处开具了仓单,并利用这些仓单去有所不同银行质押取得融资。
报导称之为仓单与实际仓库有缺口,牵涉到10万吨氧化铝和两三千吨铜。 由于多份仓单对应同一份货物,造成仓储物被多次质押。
由于银行获取仓储融资是基于仓储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展开的,仓储物多次质押造成银行的这一信贷风险控制措施过热,从而缩放了信贷风险。 2.虚开仓单、仓储物予以核实 一般来说,仓储融资中银行不会拒绝搭配其接纳的仓储公司。
基于对仓储公司的信任,银行往往只必须一个电话证实,并不需要到仓库按规定仓储物。这一环节很更容易被利用,仓储公司与借款人合谋从银行取得贷款易如反掌。即使仓储公司没与借款人合谋,由于管理上的疏忽也有可能造成反复开户仓单。
例如,被质押的仓储出质后依然存放在原仓库,没实行特定化监管,就不易再次发生就同一批货物反复出示仓单。 从媒体的报导来看,德正案中仓储公司这一环节也经常出现了问题。由此可见,银行单凭对仓储公司的信任是无法掌控风险的。 3.商品价格暴跌 借款人以同一批货物向有所不同银行反复质押申请人贷款,其最初出发点有可能并非骗贷,而是为了收买资金不断扩大资金的杠杆率。
在商品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出售商品后能赚回钱来偿还债务银行贷款。一旦商品价格暴跌将造成借款人经常出现资金链脱落,经常出现信贷债权人。
我们辨别,德正在大宗商品融资中的不规范操作者应当早已不存在。但是由于过去多年有色金属价格仍然正处于下行阶段,所以风险没愈演愈烈。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去年以来钢、铜、铝等金属皆经常出现了暴跌。上海的钢贸信贷债权人,德正案的再次发生都和大宗商品价格暴跌有相当大关联。 4.涉及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 对于仓储公司和银行而言,其内部工作人员舞弊的道德风险是仍然不存在的。
如果监管制度不做到,在利益的驱动下,银行或仓储工作人员有可能与借款人构成合谋,或者不严苛遵守岗位职责,或者对某些违规行为睁一眼闭一只眼。此外,在银行内部,从客户经理和分行行长,广泛面对业绩压力,有反感的业绩动机。从媒体报道来看,就有银行工作人员从德正缴纳价值高昂的礼品。
5.过分信任德正集团实际掌控人 德正需要从近20家银行取得贷款,和德正集团的老总不无关系。他曾参予西部矿业、吉林铝业金融运作,有很深的政商网络。
银行对德正集团实际掌控人过分信任,而忽视了风险控制措施。在德正集团的老总被执法人员部门拿走后,德正的信贷风险就迅速曝露出来了。 三、仓储融资的风险掌控建议 针对上文分析的风险因素,我们从法律和操作者的角度对仓储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获取一些建议,斩砖引玉,期望对大宗商品融资的身体健康发展有所协助。
1.法律风险防止 仓储融资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措施主要环绕着仓储物展开,法律上的借贷措施主要就是仓单质押和仓储物质押。 仓单所代表的权利性质是物权、债权凭证还是兼具二者的属性,在理论上还不存在争议。我们偏向于指出仓单所代表的权利并不是物权,仓单的占据和移往并不代表仓单所记述货物所有权的占据和移往。
因此,在仓储融资中,仅有仓单质押是不充份的,仓单质押必须和仓储物借贷同时展开。 在仓储物质押过程中,必需要和仓储物管理人签订管理协议,构建法律意义上的占据交付给。
同时,通过管理协议约束仓储公司,增强仓储公司的法律义务。 除此之外,不切实际的情况下,银行还不应拒绝借款人和登录的出售商签订出售协议,由登录出售商允诺出售仓储物或者经加工的成品,并设置适当的贴现账款质押和账户质押。在仓储融资中引进第三方出售商,可以减少一道防线,减少风险。
2.仓储物特定化监管 被质押的仓储物必需展开特定化监管。这一方面是符合质押有效性的法律拒绝。
另一方面,通过特定化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操作程序中的犯规。如果被质押的仓储物依然存放在原仓库中,没实行移库或者特定化监管,就更容易再次发生仓库反复出示仓单,经常出现同一仓储物反复质押借贷的情况。 3.实施对仓储物的联网监管 德正案可以显现出,借款人、仓储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平面,而且各个银行之间信息相互堵塞,因此银行很难找到同一批货物被反复质押。
现实中,很多仓储公司管理粗犷,一些仓储公司虽然创建了仓储管理信息系统,但业务流程监控方面仍有严重不足;而且这些信息没与银行构建分享。这些情况使得同一货物被反复质押沦为有可能,甚至很少见。 为了推展仓储物融资身体健康发展,减少融资风险,十分有适当对仓储物实行联网监管,在仓储公司、银行之间构建信息分享,甚至和海关的进出口商品信息构建分享。信息半透明分享将可以有效地约束欺诈仓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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