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低价转让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
国务院近日公布《关于清扫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报》(下称通报),拒绝各政府及部门清扫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以赞成地方维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理影响商品和要素权利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展完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起到,增进经济转型升级。 据理解,近年来,为推展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益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行了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增进了投资快速增长和产业核心区。但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妨碍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有可能违背我国对外允诺,引起国际贸易摩擦。
因此,通报特别强调要从三个方面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是统一税收政策制订权限。坚决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不准不得自行制订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国务院批准后,各部门草拟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明确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规范非税等收益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不准对企业违规免除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转让土地;不准低价出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不准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除或缓征企业应该分担的社会保险缴付,予以国务院批准后不得容许企业高于统一规定费率缴付。 三是严苛财政支出管理。
予以国务院批准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订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交纳税收或非税收进挂勾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还包括先征后抵、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与补贴等形式免除土地出让收益等,极力不予中止。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分担社会保险缴付等经营成本、给与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更有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交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行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归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通报还拒绝,各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和确保措施,通过创建评估和解散机制、完善视学监督机制、创建信息公开发表和检举制度和增强责任追究责任机制等方式,确保清扫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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