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就资源税法征求意见全面实行从价计征
11月20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公布《资源税法(印发稿)》(以下全称《印发稿》)。两部门明确提出,考虑到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完备了税制要素、完善了征管措施、优化了税收制度,可维持改革确认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恒定,全面实施从价计征方式,将改革成果下降为法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对21世纪经济报导记者分析,《印发稿》确认的征收对象为矿产品和盐这两类矿产资源,而不还包括生态资源,范围比较狭小。《资源税法》不应放到生态环境资源这样大的范畴下展开专责考虑到。
目前,《资源税法》早已划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计划,且为一类法律项目,即条件较为成熟期、任期内白鱼呈交审查会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的一位工作人员对21世纪经济报导讲解,目前《印发稿》只是由涉及行政部门印发,下一步可能会由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之后再行递交人大常委会议。能否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递交,主要看各方的对系统意见。
征收对象不还包括各类生态空间资源税改革有数二十多年历史。1993年12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起,我国相继实行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改革,对绝大部分增值税产品实施从价计征方式,创建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勾的自动调节机制,强化了税收弹性。统计资料表明,1994年至2016年,全国总计征税资源税7972亿元,年均快速增长14.8%,其中2016年征税资源税951亿元。
总的看,资源税制度已较为规范和完备,制订法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前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为了更佳地充分发挥税收增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起到,必需减缓制订资源税法,完备资源税法律制度。
目前的《印发稿》共19条,具体了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首府的其他海域铁矿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对象为矿产品和盐。这一征税范围比较狭小。
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要求明确提出,将资源税扩展到闲置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拒绝,逐步将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划入征收范围。回应,两部门说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起在河北省实行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将不断扩大试点范围。
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正处于试点阶段,水资源税制度仍须要通过试点探寻和完备,目前法律条件尚能不成熟期。为确保征税水等资源税有法可依,《印发稿》规定,国务院可以的组织积极开展水等资源税改革试点。同时,对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征税资源税的条件还不具备。目前这样的处理方式较为慎重,因为对各类生态空间如何定价,全球都未找到适合的普遍认为的定价方法,究竟是通过税法方式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定价?谁来缴纳?这些问题必须更进一步研究。
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院长王毅对21世纪经济报导分析。此外,在税率设计上,根据实际继续执行情况,《印发稿》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必要调整外,基本保持了现行税率确认方式和税率水平,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格》中规定了各税目的相同税率或者幅度税率。对规定幅度税率的税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提出明确限于税率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格》,原油和天然气的税率都为6%,煤的税率为2%-10%。全面实施从价计征《印发稿》具体了全面实施从价计征的原则。具体来说,对绝大部分增值税产品实施从价计征,对经营集中、无法管控的少数增值税产品可选择实施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明确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
同时,《印发稿》基本沿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具体了4项减免税情形。一是考虑到油气生产、运输过程中须要消耗油气资源的工艺特点,对铁矿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作冷却的油气征税;二是考虑到深水油气勘探开发技术简单、投资大、风险低,为反对深水油气勘探研发,从深水油气田铁矿的油气减征30%资源税;三是考虑到中风期矿山铁矿可玩性大、成本高,从中风期矿山铁矿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确认,减征30%资源税;四是为提升资源综合利用亲率,从较低金属量油气田、较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确认,减征20%资源税。
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须规定其他减免或者减征资源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有一点注目的是,《印发稿》明确提出,中外合作铁矿原油、天然气并交纳矿区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交纳资源税,仍然交纳矿区使用费。此前,早在2011年9月,国务院改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铁矿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铁矿陆上石油条例》,规定对中外合作铁矿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仍然交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交纳资源税。
同时具体,对2011年11月1日前已议定对外合作铁矿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合约的,之后交纳矿区使用费,不交纳资源税;合约届满后,依法交纳资源税。但是,由于矿区使用费另设起征点且费率较低(大约为1%),而油气资源税税率为6%,同时,对外合作铁矿油气资源合约期限较长(20年至50年平均),对2011年11月1日之前签定油气铁矿合约的中外企业与其他企业限于有所不同的税费制度,导致企业之间开销不公平,有利于增进公平竞争。
两部门说明,考虑到资源税法实行后,铁矿增值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资源税,为维持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增进税制统一和税负公平,《印发稿》明确提出中外合作铁矿原油、天然气的中外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交纳资源税,仍然交纳矿区使用费。在资源税的归属于上,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此前对21世纪经济报导说明,资源税主要定位为地方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主要看地方的资源禀赋。
他特别强调,资源税整体上是一个小税种,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会过于大,它更加多的是充分发挥增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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