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游客及家人共8人与某旅行社业务员商定,打算参与该社的组织的泰国5晚6日游。游客将8人的涉及材料及近2万元团款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开具了收条,但没和游客签定包价旅游合约。
旅游行程完结后,旅行社拒绝游客缴纳团款,因为仍然没接到这8位游客的团款。游客回应早已在出团前向该社业务员缴纳了团款,旅行社应该向业务员收款。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旅行社将游客告上法院,拒绝游客全额缴纳团款。
法院经审理,上诉了旅行社的诉讼请求。辨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代理权、打破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议定合约,相对人有理由坚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不道德有效地。《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分担民事责任。上述案例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一、包价旅游合约关系的创建。
在旅行社服务中,旅行社和游客创建包价旅游合约大约有几种形式:第一,游客向旅行社缴纳了团款,旅行社和游客签定了书面的旅游合约。这种形式更为少见,散客参团也采行这种形式,这种形式也最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旅行社和游客签定了书面的包价旅游合约,但誓约嗣后不缴纳团款,或者誓约仅有缴纳部分团款,剩下团款在某个时间,比如行程完结后缴纳。
这种形式限于于包团旅游。第三,旅行社缴纳了团款,但没和游客签定书面的旅游合约。
这种操作者模式,虽然不合乎《旅游法》对于包价旅游合约形式的拒绝,但并无法因此就驳斥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合约关系的创建。以上三种,不论是何种形式,我们都不应否认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约关系早已创建,并且早已生效。
二、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和游客的关系与前述几种皆有有所不同,但否可以早已确认,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不不存在包价旅游合约关系。问是驳斥的。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和游客之间的合约关系,与前述的第三种完全相同。虽然旅行社没必要接到游客的团款,但游客向业务员缴纳的团款,应该视作游客向旅行社缴纳的。
因为业务员的不道德是职务行为,是代表旅行社向游客缴纳的团款,而并非业务员的个人行为。道理很非常简单,如果业务员的不道德为个人行为,游客就会把团款转交业务员个人。既然业务员缴了团款,虽然没签定书面的包价旅游合约,也无法因此驳斥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不存在合约关系。三、旅行社状告游客的理由。
在合约关系中有一对基本概念,就是权利和义务。在包价旅游合约中,合约当事人是旅行社和游客,旅行社的权利主要是向游客缴纳团款,旅行社的合约义务是向游客获取誓约的服务,并遵守安全性确保义务。与之比较不应,游客的权利是取得誓约的旅游服务及确保人身财产安全性,游客的义务是按照誓约向旅行社缴纳团款。
从旅行社的看作,旅行社早已获取了服务,游客应该缴纳适当的团款。游客不遵守缴纳团款的合约义务,伤害了旅行社的合约权利,且经过协商游客依然拒绝接受缴纳,因而不能通过诉讼确保自己的合约权利。四、旅行社应该为业务员的不道德负责管理。
因为业务员是代表旅行社向游客缴纳团款,游客之所以不愿将团款转交业务员,也是确认业务员代表的就是旅行社。这里牵涉到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就是作为愿意相对人的游客,从表面上就可以辨别缴纳团款的人员就是旅行社的业务员,换句话说,业务员是旅行社法人派遣的代理人。
上述案例中,游客向业务员缴纳了团款,递交了护照等出境游资料,旅游行程也顺利完成。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就必需为业务员的不道德负责管理,不论业务员否如期全额上缴团款,都应该确认游客早已遵守了向旅行社缴纳团款的合约义务。
因此,法院最后上诉了旅行社的诉讼请求。至于旅行社和业务员之间的团款缴纳纠纷,应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问题,而不该与游客的合约义务混为一谈。五、旅行社应该增强从业人员的管理。
当下,不少旅行社特别是在是一些传统旅行社,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过分牢固。很多旅游纠纷都和业务员的不道德必要涉及,比如业务员将游客转交其他旅行社组团、侵吞团款、扣留保证金、卷款下落不明等。
一旦经常出现上述问题,不管旅行社事前否知情都必需分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即先替业务员赔偿金游客的各种损失。因此,增强从业人员特别是在是业务员的管理,就变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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